主要有以下人员:
1、负责案件审理和裁判的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审判员或者人民陪审员,独任审判的,只有一名审判员;
2、法庭开庭过程的文字记录人员:员;
3、案件的当事人:原告、被告、第三人及刑事案件中的公诉人;
4、为当事人提供法律帮助的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
5、其他出庭法庭的人:翻译人员、鉴定人、证人等。
的主要职能如下:
1、依法审判法律规定由基层人民管辖和上级指定管辖的刑事、民事、行政等第一审案件;
2、审查和受理各类申诉案件,审判各类再审案件,处理涉诉信访;
3、依法审判上级人民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的抗诉案件
4、依法办理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政案件判决和裁定执行事项及刑事案件判决和裁定中关于财产部分的执行事项;办理法律规定由基层人民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的执行事项;
5、管理、使用本院的司法力量,保证机关和押解人犯的安全,维护正常的审判执行工作秩序;
6、负责本院审判工作的管理监督、调查研究,总结审判工作经验;
7、负责本院干警思想政治教育、法制宣传和业务培训工作;按照权限管理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协同上级及县主管部门管理本院的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工作。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三条
人民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公开进行。但是有关国家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应当当庭宣布不公开审理的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