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严重。已作废的已然作废,遗失无须挂失。
【本文所涉及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三十一条 使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妥善保管。发生丢失情形时,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并登报声明作废。